1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: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。
2、主要包括:(1)、文学作品(包括文字、语言);(2)、音乐作品(包括曲与词);(3)、戏剧作品(包括配乐);(4)、舞蹈及哑剧创作;(5)、图画、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;(6)、摄影作品及图片;(7)、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;(8)、地图、科技及建筑图形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、2、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。
4、一般地说,包括以下各项:(1)、复制权;(2)、发行权;(3)、 出租权;(4)、展览权;(5)、表演权;(6)、放映权;(7)、广播权;(8)、信息网络传播权;(9)、摄制权;(10)、改编、翻译、汇编权。
5、着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,还有人身上的价值。
6、 3、被害人须有著作权。
7、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,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。
8、4、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,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。
9、复制、展览、表演、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,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。
10、但是对于“抄袭”,即因“观念”等不受保护,须先分出“观念”以外的“表现形式”为保护的标的。
11、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,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,而缺乏客观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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