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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技工贸总收入是指科研单位在科研生产经营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,技术培训及贸易活动中通过各种形式、各个渠道获得的收入。
2、 技工贸总收入=财政补助收入+科研收入(纵、横向项目)+产品销售收入+技术性收入+专项资金收入+院所创办公司或实体技工贸收入+其它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中应剔除房地产经营性收入。
3、 技工贸总收入的确认: 财政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资金收入在收到拨款时予以确认。
4、 科研收入、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在提供科研成果、发出产品或提供技术劳务并收取了价款及其凭据时予以确认。
5、长期项目(一年以上)的收入,一般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,予以结转确认。
6、发生的销售退回、折让或者折扣,冲减收入。
7、 其它收入(含投资收益、联营收入等)按照实际收到款时予以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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